案件描述
张**与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党**赔偿张**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3.04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负担20.00元,党**负担30.00元。党**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张**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人张**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党**履行案件款1643.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