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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诉卢银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诉卢**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赔偿卢**医疗费5266.50元、误工费50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元、交通费150.00元、复印费35.00元,共计人民币6751.50元的60%,计人民币4050.90元,其余40%计人民币2700.60元由卢**自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3.00元,由卢**负担185.00元,卢**负担278.00元。判决生效后,卢**未履行,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只履行了11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卢**银行存款1780.00元,划拨了卢**之妻薛玉**行存款1188.90元,划拨了卢**之子卢**银行存款3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378.90元,执行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案件款4050.90元、案件受理费278.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按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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