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苟宝翠诉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苟**诉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李*连带赔偿原告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343元;由被告李**、李*连带赔偿原告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88元;由李**、李*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因李**、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李**、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本院扣划李**银行存款7100元,执行了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案件款68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84元,并执行了受理费35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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