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郭**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赔偿郭**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4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7元,由郭**负担59元,张**负担138元。被执行人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郭**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与其妻王**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张**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王**对张**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之妻王**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7030902011090071XXXX9中存款人民币4602.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