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刘**、刘*、刘*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徐*、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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