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徐*、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