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陕西伟**有限公司、渭南市**赁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的准确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