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彭*、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仇**诉彭*、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仇**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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