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仇**诉彭*、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仇**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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