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贺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X、王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贺X与王X、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确定本次执行标的为李XX应支付的下余部分赔偿款4875.01元及其利息、受理费973.5元、执行费50元,共计63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李XX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李XX履行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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