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与被告黄*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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