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周某某、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对孟某某、范*的起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孟某某、范*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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