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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孟某某、周某某、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周某某、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对孟某某、范*的起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孟某某、范*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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