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吕**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吕**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收据及领条前来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