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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罗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赔偿马某某、罗某某损失费9540.18元,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房管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本院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9540.18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西*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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