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与被告蓝某某、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刘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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