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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陕西长**限公司旅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安诉被告陕**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安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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