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安诉被告陕**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安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马某某、罗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某某与孟某某、周某某、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沙**与黄*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等与蓝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姜礼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某某与世纪阳光商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吕**与吕**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黄**、杨*、杨*因与贺**、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