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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世纪阳光商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汉中世**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楚*、被上诉人汉中世**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雷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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