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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和沈*、宁强职业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沈*、宁强**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汉中民终字00196号民事判决,向陕西**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陕赔民申字第000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樊**,被申请人沈*,被申请人宁强**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郭**、景兰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汉中民终字00196号民事判决及宁强县人民法院(2011)宁*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强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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