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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黄**、杨*、杨*因与贺**、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黄**、杨*、杨*因与被上诉人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黄**、杨*、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黄**、杨*、杨**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杨**、黄**、杨*、杨*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收据及领条于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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