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李**申请撤回上诉系本人真实意愿,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李**承担。退回诉讼费100元,由李**、李**持收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