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被告曾习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免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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