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9日以其与被告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对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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