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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