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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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