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甲诉李*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10与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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