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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00元,减半收取25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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