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00元,减半收取25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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