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但某某与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闫某某申请执行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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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