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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某与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但某某与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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