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史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史某某受伤所花医疗费5343.5元,由董某某赔偿70%即3740.45元,其余损失由史某某自负。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存款1466.5元,其余赔偿款被执行人董某某已经交到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已领取执行款3740.45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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