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闫**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赔偿闫**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营养、复印等费用共计3000.00元。张*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闫**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