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杨**、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崔**与杨**、王**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由王**、杨**共同赔偿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231.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杨**、王**未按期履行,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杨**、王**给付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31.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崔**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