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天鹏诉张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诉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赔偿张**医疗费3012.70元、误工费560.00元、护理费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共计4292.70元的80%,计人民币3434.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剩余20%由张**自负;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负担10.00元,张*负担4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未履行,张**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张*银行存款3524.1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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