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李*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103)陇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有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案件款人民币3816.34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有仅履行了部分,剩余1200.00元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有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新集川分理处账号27030919011090000ⅹⅹⅹⅹ2中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