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党玉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诉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党**赔偿张**医疗费2795.10元、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2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元、复印费70.0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经济损失3685.10元的60%,计人民币2211.06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张**自负;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负担20.00元,党**负担30.00元。判决生效后,党**未履行,张**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因双方矛盾尖锐,且相邻而居,为防止双方因执行产生更大的矛盾或发生更严重的不测事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款2211.06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自愿放弃,再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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