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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