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骆某某、中国人民**司大荔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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