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某自愿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史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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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健康权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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