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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某自愿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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