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临渭区军民服务社三贤路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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