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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临渭区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临渭区军民服务社三贤路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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