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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