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昌诉被告咸阳黎**限公司、河**司城西**二标指挥部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05元,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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