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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矛盾纠纷现已消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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