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珠诉被告魏*广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珠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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