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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与白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X、白XX诉被告白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雷X、白XX诉称:2013年7月6日下午,被告白X侄女白AA被原告家小狗咬伤,晚上,白X来原告家因此事与原告夫妇发生争吵,接着,白X在二原告的头部、胸部殴打,致二原告受伤,花医疗费13000多元。现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44400元。被告白X辩称:原告家小狗将我侄女白AA咬伤,我找原告给白AA看病,但原告态度蛮横,我因此与白XX发生厮打,我没有殴打雷X,不赔偿雷X的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下午,被告白X的侄女白AA被二原告雷X、白XX家小狗咬伤,晚上,白X与二原告因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二原告不同程度受伤。雷X在正**民医院以脑外伤神经性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2天,花医疗费9600元。白XX因外伤性头疼在正**民医院花门诊医疗费57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白X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X、白XX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7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雷X、白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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