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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光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曾*与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方明珠路口,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郑*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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