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相邻而居。2012年5月24日下午6时许,原告张**在本村兴旺北街路上受伤后,由被告王**的母亲纪刘*找来本村出租车并同原告的儿子等人一起把原告送到了遵**康医院治疗,被告王**的母亲开支了原告张**在遵**康医院的全部费用2289.30元。次日,原告张**转院至遵**民医院治疗,被告王**的母亲交纳住院押金1000元,开支急诊费34元,出租车费用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骑车与原告张**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原告张**提供了证人王*出庭作证及根据录某证人王*对被告童车的颜色表述为黄色与该车实际系蓝色的实际情况不符,在录音光盘中认定原告所穿的褂子系原告栽倒后证人从某拿出的,直接否认了录音中被告法定代理人纪**的陈述,且证人王*系原告张**的儿子,与本案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人王*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从原告张**提交的录音整理材料看,被告王**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王**撞倒原告张**均未认可,且该录音内容不完整,存在剪切痕迹,原告又无其他证据对录音内容予以佐证,本院对该录音材料不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现原告张**主张其受伤是被告王**撞倒所致,因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被告又予以否认,且原告提交的其他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证实,原告张**主张其受伤系被告王**所致的事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要求被告王**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录音材料内容不完整,存在剪切痕迹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事发时只有上诉人、被上诉人、纪**、王*在场,出事后是纪**将上诉人送到医院并支付医药费、出租费等。被上诉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以其询问笔录作为驳回上诉人诉请的依据不妥。原审法院以证人王*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及叙述童车的颜色不符为由认定该证无效不妥,并不影响证言的真实性。2、上诉人所受的伤是被上诉人所致,其应承担赔偿义务。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认定录音内容不完整,存在剪接痕迹,违反法律规定。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完全正确。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撞倒。证人王*与上诉人系直系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也与事实不符。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承认对提供的录音光盘存在剪切,且该份录音资料与上诉人庭审所述相互矛盾。一审法院调查的石**的笔录证实证人没有在现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撞倒。2、被上诉人母亲出资找车、陪护伤者、支付医疗费等事实不能直接推定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撞倒,被上诉人母亲的上述行为完全是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正常反应,完全是受上诉人的误导所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相邻而居。2012年5月26日下午6时许,张**在本村兴旺北街路上受伤,上诉人称是王**骑车将其撞倒,后王**母亲纪刘*找车与张**儿子王*将其送到了遵**康医院治疗,次日张**又转院至遵**民医院,被上诉人王**母亲纪刘*支付了急诊费34元,住院押金1000元,出租车费20元,遵**康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2289.30元,后王**称不是其撞倒的上诉人,而是张**自己摔倒的,与其没有关系,王**母亲陈述“当时我们在不知细情的情况下将对方送至医院治疗,花钱是出于人道和同情”。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骑车是否撞倒了张**,张**的损伤与王**骑车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张**称是被上诉人王**骑车将其撞倒造成损伤,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