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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迁安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安市**民委员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元,退还上诉人迁安市**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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