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安市**民委员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元,退还上诉人迁安市**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