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与张**、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庄思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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