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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