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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党艳红因与被申请人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党彦红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未支持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并提交了村委会及从事家政服务方的收入证明,要求对协议书中焦纪增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追究杨**的刑事责任,请求撤销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答辩意见称:交通事故之后,自己积极为党彦*进行治疗,并经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但两月后,党彦*之夫反悔协议,要求鉴定。请求驳回党彦*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彦红提交的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求对协议书中焦纪增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追究杨**的刑事责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二次手术费及护理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党彦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党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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