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臧*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臧*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臧*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上诉人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