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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建立与纪小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小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小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小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纪小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上诉人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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