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三被上诉人亦同意上诉人刘**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刘**撤回原审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