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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苏**、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三被上诉人亦同意上诉人刘**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刘**撤回原审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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