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范**、沈**、康**、沈**、宋**、常**、秦*、武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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