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范**与范**、沈明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范**、沈**、康**、沈**、宋**、常**、秦*、武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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