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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对被告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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